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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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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钱“撞”了
道德的“腰”
2012-06-23

■ 唐伟

杨女士认为服务员不该领酬谢,可能是从自己身为顾客的角度出发,但是笔者认为,拾金不昧者服务员的身份并不影响他拾金不昧的道德定性。而赠送酬金后索回,等于先给了人家“一个红枣”,然后再“打他一耳光”,如此反复与折腾的“逗你玩”,叫人情何以堪?杨女士的行为表现,是无法在道德上立足的,也无法获得认同。从事后舆论一边倒的情况就可以看出,她给报社打电话投诉曝光,相当于自揭其丑,不仅没有获得道义上的支持,反倒招来了满地口水。

但是这场口水战中没有胜者。做好事没有得到表扬而被伤害,这让人想不到,也想不通。赠送酬金后索回的行为是不理智的,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善举需要精心的呵护,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即便不能得到褒奖,但也不应伤害。

在当下这个时代,我们既需要表彰那些“最美”的善举,也需要防止伤害善举的行为。在制度上,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支持对拾金不昧者给予法理支持,规定应按拾得物品价值相应的比例作奖励。在国内,《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拾遗规定》)中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这个做法值得肯定。有了法理上的规范,也不会造成“不应领取”的误解与争执。如此,做好事者才能抛下顾虑,轻装上阵,社会道德的弘扬才会有可靠的基础。

笔者认为,与其一味指责杨女士,不如厘清以后我们到底该如何对待拾金不昧者,“道德追杀”不如“道德帮助”。我们不需要从道德上指责杨女士而获得的快感,而是要借此事件正本清源,将此作为一面反思的镜子,才能有助于推进社会道德的进步和风气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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