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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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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
2012-09-14

防空地下室,是指按照国家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必须具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各种要素条件要求,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建制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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