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民防空重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省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现行征收标准为: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0元),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