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华)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会在康举行,州发改委特邀授课专家认真诠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专家认为,《条列》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近80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了有效查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加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监督,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加强社会监督,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条例》明确提出加强行政监督,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实施条例》新增设的法律责任16条,对上位法(即招标投标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责任约束不到位的问题。为适应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需要,《条例》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做出不同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推行电子招投标,实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信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