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邓庆国本人提出辞去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邓庆国辞去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