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州宗教事务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于1月26日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月22日以政府令第31号令颁布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安排,州宗教局在全面总结《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以来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经验和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省、州、县统战、宗教、佛协以及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意见基础上草拟完成的。对《〈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初稿,州委书记胡昌升、州政府州长益西达瓦亲自动笔修改,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向秋,州委常委、统战部长段内开及州政府分管副州长等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修改。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是对《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具体解释、细化、补充和完善,使其内容更加具体、翔实、全面,程序更加完善,操作性、实用性更强;是对近年来我州制定出台的藏传佛教寺院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持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颁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为我州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积极推进法治甘孜建设进程打下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