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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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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3月1日起实施
工商年检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4-03-11

从3月1日起,修改后的《公司法》以及由国务院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正式实施。《方案》提出,将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同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

一、“降低门槛”,开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以前,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少要有3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把这3万元存到银行账户,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及相应的前置审批证件等材料,才能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如果是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注册一家100万元的公司,银行验资账户里就至少要先“存”20万元,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月1日后,开公司的上述限制将不复存在。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之外,一律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对于有人形象地称此次改革为理论上“一元钱也能办公司”,工商局表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的门槛和创业成本得到大大降低,但并不意味着能够不花钱开办公司。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当然,“认缴制”也不是“不缴制”,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相关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特别提示: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简化手续”,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年检”改“年报”。

《方案》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同时通过简化手续,减轻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负担。作为创业者的一道“门槛”,企业经营场所让一些小微企业因拿不出产权证,而长期无法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从3月1日起,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自3月1日起,企业工商年检制度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更加方便快捷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我州将于3月1日正式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我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

取消年检,企业今后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只需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即可,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负”。企业年度报告将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特别提示:三年不提交年度报告企业将入“黑名单”。

“免检”不意味着不监管,工商部门表示,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宽进严管”,“黑名单”企业将终身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降低门槛”、“简化手续”不代表不监管,而是监管方式发生变化。根据改革方案,政府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等方式代替之前的监管方式,相当于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

工商部门正在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为基础,逐步构建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改革后,对违反登记事项的企业,不再以处罚为主,而是以除名制为主。对违反登记法律法规,不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终身取消市场主体资格。此举旨在企业中倡导诚信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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