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通知指出,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通知指出,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机构,应申请与民政部门合办,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抚育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以及基本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动向民政部门提出代养申请。民政部门要与其签订代养协议,明确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宗教界的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机构,民政、宗教事务部门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指导和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