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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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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4-05-11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新修订的环保法讲到了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非常需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献中说。

黄献中建议,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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