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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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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4-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甘孜,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防范和及时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林区、牧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本州行政区域内各县(海管局、亚丁管理局)(下同)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州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及护林员、草管员。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委书记、县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是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业局局长、副局长,畜牧局局长、副局长,专职副指挥长,防火办主任,乡(镇)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是州、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具体责任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党政同责,各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

(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适时研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及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责任制,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

(四)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副指挥长,核定和配备专职人员分别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乡(镇)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由乡(镇)长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五)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力推进“有队伍、有经费、有制度、有预案、有装备、有措施”的“六有”乡镇建设,大力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

(六)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经费、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以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七)国家一级森林火险县组建不少于100人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国家二级森林火险县组建不少于60人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乡(镇)组建适应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的应急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村委会组建群众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并将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人员工资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八)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并适时予以补充;

(九)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常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意识;

(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必要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十一)及时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第一时间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办法),适时开展演练;

(十三)健全 24 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按“有火必报”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

(十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灾后工作;

(十五)建立乡(镇)、村两级森林草原巡护组织,落实乡(镇)、村两级干部、护林员、草管员责任,全面推行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

(十六)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森林防火工作与国有林管护费和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挂钩,将草原防火工作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现挂钩。

第六条 州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承担本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建群众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及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不按要求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由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对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党政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党政分管领导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5次一般人为森林火灾;

(二)2次较大人为森林火灾;

(三)5次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四)2次较大人为草原火灾。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党政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6次以上一般人为森林火灾;

(二)3次以上较大人为森林火灾;

(三)6次以上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四)3次以上较大人为草原火灾。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府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党政分管领导免职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8次以上一般人为森林火灾;

(二)5次以上较大人为森林火灾;

(三)重大以上人为森林火灾;

(四)8次以上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五)5次以上较大人为草原火灾;

(六)重大以上人为草原火灾。

第十条 乡(镇)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力;未落实乡(镇)村两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党政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辖区内存在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对党政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府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党政分管领导引咎辞职,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3次一般人为森林火灾;

(二)1次较大人为森林火灾;

(三)3次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四)1次较大人为草原火灾。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政府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党政分管领导免职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4次以上一般人为森林火灾;

(二)2次较大人为森林火灾;

(三)1次重大以上人为森林火灾;

(四)4次以上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五)2次较大人为草原火灾;

(六)1次重大以上人为草原火灾。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未落实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制度;未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未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核查、应急处置工作,由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两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1次一般人为森林火灾;

(二)2次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年度内,在本辖区责任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免职处理,建议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2次一般或较大人为森林火灾;

(二)1次重大以上人为森林火灾;

(三)3次一般人为草原火灾;

(四)2次较大人为草原火灾。

第十二条 护林员、草管员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按规定深入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草原巡护工作,凡发现1次扣除当月工资或补助;凡发现2次扣除当年工资或补助;凡发现3次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三条 州县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安排部署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罚相关单位和个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未按应急预案职责和指挥部的安排,对火灾处置不力的;对局长、副局长、专职副指挥长、防火办主任、乡(镇)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的,视情况给予成员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情况、受害面积、伤亡情况;火案侦破、查处不力,弄虚作假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州县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调查组,负责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协助任免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对村级的责任追究,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调查组和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乡(镇)的责任追究,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委、县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县级的责任追究,由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州委、州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划分标准以《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为准;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0〕7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畜牧局、州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孜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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