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月26日) 第十二条 寺院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由寺院向所在地县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县佛教协会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迁建、扩建、改建寺院应征得原登记机关同意后按法律和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寺院内新建房屋、构筑物,寺管会应当根据寺院整体规划提出申请,按法律和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属风景名胜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改建、扩建、迁建寺院及在寺院内新建房屋、构筑物。 第十四条 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应当按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单体露天佛教造像高度(含基座)、长度均不超过10米,或群体露天佛教造像数量不超过10尊的,由修建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单体露天佛教造像高度(含基座)、长度超过10米,群体露天佛教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露天佛教造像。 第十五条 寺院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依法民主管理。 实行民主管理模式的寺院,应当组建寺管会班子。寺管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经所在地县佛教协会审核后,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实行寺院管理委员会(局)管理模式的,由僧尼和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建管理委员会班子。僧尼成员由寺院内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政府工作人员由政府委派。寺院管理委员会(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行使相应宗教事务管理执法权,业务上接受同级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寺院僧尼人数在300人以内的,寺管会班子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5名;寺院僧尼人数在300至500人的,寺管会班子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6名;寺院僧尼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寺管会班子成员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7名。 寺管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寺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服从政府管理、持戒严谨、具备一定的佛教学识,在僧尼和信教公民中有威望; (二)热爱佛教事业、公道正派; (三)具备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