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州内新闻

第03版
综合新闻

第04版
国内国际.广告
 
标题导航
首页 | 康巴周末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4年7月10日 星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甘孜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2014-07-10

(上接7月9日第三版)

第五十三条 佛教协会、寺院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佛教协会、寺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所得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中,未履行手续或者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或者履行手续超出规定时限等的;

(二)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各寺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与国家的规定相冲突、降低国家标准的;

(三)寺院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第五十四条 擅自在寺院外修建露天佛教造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擅自设立寺院和开办佛学院或者学经班的,或者撤销登记后仍进行佛事活动和开展教学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举行佛事活动、开展教学活动的违法房屋、构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六条 擅自举行跨行政区域佛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佛学院或者学经班未按规定招收学经僧尼的,僧尼擅自在寺院外举行佛事活动或者不服从寺管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佛教协会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民假冒僧尼或者一般僧尼假冒高僧从事佛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寺院及其佛学院或者学经班擅自招收未成年人入寺,由县教育、宗教部门及寺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寺管会限期清退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僧尼非法出境的,由寺管会除名,由佛教协会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消其僧尼资格,吊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甘孜日报社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