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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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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条例解读
2014-07-31

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二)

哪些个人、团体和区域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非遗代表传承人、传承单位以及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

要点一: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与展演活动;

(四)挖掘整理、收集创新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

要点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代表性传承人;

(二)全面细致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三)坚持开展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的传承、展演活动;

(四)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原始资料和代表性实物。

要点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居住相对集中,能够原真性、整体性、活态性、集中性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

(二)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有鲜明地域特色或民族特色的;

(三)传统建筑风格独特并有一定规模的;

(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技艺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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