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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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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4-08-11

(上接本报7月23日二版)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剩余部分在6个月内缴清。进入园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非营利性公共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对文化单位改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一般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部份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费用减免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州兴办企业,或与我州亏损企业合资、合作(含承包、兼并),除政策规定不能减免的外,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其城建配套费按收费标准下线收取。国家规定的事业性收费能免的予以免收,不能免的按其标准下线收取。

第二十五条 对州本级工业园区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改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项目按州财政局、州物价局公布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州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第二十六条 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员工50人以上新开业的流通企业,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免交前3年价调基金。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教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免缴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品生产、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宾馆、饭店环境监测费用按下限收费。

第二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第三十条 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在筹办期间,经企业申请,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为“筹办”,待企业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举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鼓励对现有市场升级改造,改善市场设施和环境。取消《市场登记证》的行政许可,对新举办市场的申请者,在符合各地城建规划或地方标准的条件下,一律实施企业(市场)法人登记,简化市场举办程序,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积极支持企业组建母公司含“集团”字样的企业集团(不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申办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25%(按内资企业登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的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和国外有效身份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认证申办外商投资企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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