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于2014年8月10日正式施行。两个办法体现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对规范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和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身体健康、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加强依法依规监管,积极推进两个办法的实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两个办法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加强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志着困扰当前食品安全的农村群体家宴监管难题在四川开篇破题。 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是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大多农村自办宴席卫生保障条件简陋,食品原料采购把关不严,操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过程和加工方式不规范,是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高风险部位。出台《办法》,通过适当的方式管理农村自办宴席,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整体水平。 解读一: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规定,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乡镇政府(社区)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农村自办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解读二: 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 《办法》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在宴席举办前2日向乡镇政府(社区)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载明就餐时间、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等情况。对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 乡镇政府(社区)接到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材料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内容和举办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又无有效措施解决的,应立即要求举办者停止宴席举办。 解读三: 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00克 《办法》中规定,在制作加工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高风险食品;不得加工制作河豚鱼;不得违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 与此同时,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凉菜、卤菜慎用、少用,确需应现食现做,当餐用完。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 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留样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解读四: 办法实施后的巨大作用 第一,将农村宴席纳入了管理轨道。制定出台该《办法》,建立起了农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缺位问题。第二,壮大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力量。《办法》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县、乡政府和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多单位多部门作用,形成监管合力。第三,有效解决了管理对象不确定问题。对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宴席实行备案制度,要求举办者、承办者都必须申报,从源头上把关,有效解决了管理对象不确定性问题。第四,抓住了宴席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点。对从事农村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备案管理,可促进加大投入,配齐相关设备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健康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