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第一版)二是建立专题调研和跟进剖析制度。立项治理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对需要治理的问题进行全面调研、深入分析,找准症结、剖析原因,形成调研报告报纪委监察局审核。三是建立问题会诊制度。州、县纪委监察局分层建立反腐倡廉建设专业人员库,在调研剖析的基础上,纪委监察局组织具有预防腐败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问题会诊,提出系统化防治的相关措施,形成综合情况报告。要建立治理措施推进机制。一是确定治理方案。在综合分析会诊基础上,由纪委监察局拟定被立项治理单位开展系统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完成时限等,形成《预防腐败建议书》报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二是落实任务分工。纪委监察局组织系统治理牵头、配合单位召开“任务分解会”,对《预防腐败建议书》中明确的系统治理措施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提出工作要求。三是细化工作措施。立项治理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根据《预防腐败建议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防治措施,开展综合防治,全面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建立防治效果评估机制。一是建立防治工作台账制度。二是建立防治工作督查通报制度。三是建立防治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四是建立防治工作述职制度。五是建立防治工作成果运用制度。 《意见》强调,州、县纪委监察局要把“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建设列入年度总体工作安排部署,原则上每年确定不少于2个行业系统或部门单位开展系统化防治工作。要积极探索和完善“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机制的方式方法,以关键环节的创新突破带动整体工作的推进。要将“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对系统治理工作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约谈被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敷衍塞责、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