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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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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4-09-01

(上接本报8月11日二版)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劵、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工具开展直接融资;整合政策资源积极争取将企业纳入民贸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名录,加大培育力度。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或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全额返还,以支持企业发展。对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同级财政按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上年该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生物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同级财政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州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在全州通报表彰。

第四十条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设备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水电、矿产除外)上市成功后由州政府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00万元;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1亿元以上且用于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州内社会劳动力200人以上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

第四十四条 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所在地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所在地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甘孜州商务领域知名品牌、甘孜州著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1万元的奖励,并由企业或专合组织所在地政府对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十七条 初次通过州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生物企业,由州财政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十八条 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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