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本报9月1日二版) 第四十九条 对新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由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5星级酒店的,由州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4星级酒店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由州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旅游商品参展参赛获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由州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 第五十一条 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企业需安装电力专用或双回线路的,电力部门只收取成本费。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二条 招商引资重点工业企业享受留州电量及价格政策。农产品和手工艺品加工生产用电划入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类别,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下浮10%执行。 第五十三条 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水、电、气的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经营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电,按当地工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 第五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第五十六条 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本州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州外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州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第五十七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在州首次新购住房的相关税费,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配偶调动符合有关规定的随迁、随调,暂无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高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州委、州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享受特约健康保健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五十八条 引进的急需旅游专业人才,申请我州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未能列入国家或省上项目,解决科研经费有困难的,经审定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第五十九条 对引进高端人才的子女,可一次性任意选择州内公办中小学校就读。 第六十条 鼓励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在州创业兴办企业。对在州已经落户的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开办的企业,有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股。 第六十一条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州招商引资企业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州招商引资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转入我州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