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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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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商务合作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2014-10-13

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甘孜州工商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府发〔2013〕21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主席令第35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6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2号)。

三、监管职责

严格按照"三定"方案,依法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即:甘孜州商务合作局开展后续监管工作不能超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办发〔2011〕78号)赋予的部门职能。

(一)甘孜州商务合作局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及需初审上报的上级业务部门承担审批事项

1.州本级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共1个大项10个小项);(属州工商局117项中的前置审批保留项目)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4)食盐运输许可;

(5)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

2.需初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

(2)食用盐专营代理批发许可;

(3)直销经营;

(4)开发盐资源、设立制盐企业;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7)拍卖经营;

(8)文物拍卖;

(9)典当行;

(10)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

(二)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适时跟踪掌握后续监管信息

依托全州工商登记公共信息平台,行政审批科每天提取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动态掌握全州商务领域工商执照申办现状,翔实登记备案商务领域行政许可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并适时向相关科室通报。相关科室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巡查和监督抽查。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州商务合作局在收到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后,按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则规定的时限组织甄别,发现工商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州商务合作局审批或初审的,应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州商务合作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或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工商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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