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日报评论员 来自网络媒体的调查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好评如潮。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被“朋友圈”广为转发,网友纷纷“点赞”。用网民的话说,“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好就好在顺应民心,凸显宪法权威,让所有人对宪法产生敬畏! 引起网民喝彩的是,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改革决策已经通过立法程序实现法律化。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的范例。我们期待“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宪法的权威深入人心,内化为“有法必依”的公民道德,外化为“执法必严”的社会习俗,凝聚为“违法必究”的法治共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认真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清楚地看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坚持依宪执政;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为此,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彰显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的改革举措。我们期待改革举措早日“落地”,“让法治成为国家信仰”。 用宪法权威凝聚法治共识,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不仅表现在它是一般立法的基础,还表现在它是一切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正如法学专家指出的那样,强调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对于维护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紧转第二版) 同时,也必须强调宪法是人们所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律行为准则。否认或忽视宪法在行为准则方面的最高法律效力,势必导致否认或忽视宪法对人们的直接约束力和强制力,对于宪法的实施也是十分不利的。正是因为对宪法实施的高度重视,世界上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也有相当多法治国家同时设立了 “国家宪法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