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纳税人于2007年7月12日开业,小规模纳税人,业主:彭旭;生产经营地址: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姑咱镇前溪乡粑垭村;主管税务机关:康定县国家税务局姑咱税务分局;主管税种:增值税。 我局于2013年对该纳税人2007年-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场在此期间少申报销售收入1650873.7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59155.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纳税人定性为偷税案件进行处理: 第一、追缴2007年至2010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应纳增值税税款59,155.19元; 第二、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对少缴的应纳增值税税款59,155.19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35,493.11元。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