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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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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亮红灯 出硬招
——深入研读新《安全生产法》三大亮点
2014-11-11

■康定县安监局 张学彬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通过反复的认真学习研读,本人从新《安法》三个亮点方面谈谈对新《安法》的肤浅体会。

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一大亮点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新安全生产法把现行法律的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人的生命的观点,使法律的立意更加明确。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是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具有重大意义,为各级各部门在处理险情和事故救援过程中是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选择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同时,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二、“亮红灯,加大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大亮点

就现实情况来看对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成本低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凡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限额(企业违法成本)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新《安全生产法》还规定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新《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更加严格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加大安全执法处罚,是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改变了经营单位因违法成本低而“钻法律空子”的现象,也避免了监管执法主体随意执法,乱执法的情况发生,有效提升了安全执法意识理念,增强了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力度,全面形成了“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的安全发展局面。

三、“出硬招,改变监管方式”是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三大亮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二,而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应该归结为监管措施的力度不够。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更大的权力: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此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切实可行的地企联动,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到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沟通交流、协调配合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职能和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广、对象多,而监察执法人员少,监管难度大是现实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仅靠安监部门的力量难以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实现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的监管还不能满足安全发展的需求。为此,新《安全生产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一级政府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意识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安全监管现状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庞大的、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还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及监督,更需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将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严禁执“人情法”、“关系法”和随意执法,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才能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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