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提出,到2005年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法条,再到2012年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得以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2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995年9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和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向国际社会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政策,从而使男女平等这一我国宪法的原则进入了国家政策体系的最高层。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特指的范畴和目标指向,“基本国策”规定了男女平等政策的地位、性质和功能。其主要内涵包括: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男女平等”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指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反对任何基于性别的偏见和歧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价值观。第二个层面是指妇女与男性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第三个层面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两性之间发展结果的平等。当然,争取两性的平等协调发展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艰苦奋斗的历史过程。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亿万妇女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更好地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