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朱维群委员11日代表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朱维群说,宗教总是某一具体社会的宗教,以其特有方式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时又随社会发展而变化。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界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从政府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要求宗教界不仅满足信众信仰上的需求,还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多做有益于民众幸福、社会和谐的事;要求宗教界进一步挖掘和弘扬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道德提升的内容。 朱维群表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将长期存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程。要整合党政宗教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等多方力量,深入阐释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内涵、要求和途径。当前有必要强调坚持外来宗教中国化的传统,防止“去中国化”、“逆本土化”倾向的发生和扩散。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利用国民教育资源,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特别是中青年的国民教育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关注、参与和服务社会。党政有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城乡建筑从名称到设计风格出现一股“崇洋媚外”之风,与此相比,我国的历史文化建筑却被正在城镇化中不断“消失”,城乡建设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全国人大代表、建业住宅集团董事长胡葆森说,历史文化建筑作为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民族历史的载体,修缮和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亟须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机制,将中华建筑明文传承下去。 胡葆森建议,国家应尽快完善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历史建筑保护有法可依,针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应借鉴英国、法国经验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登录制度,全面评估各地历史建筑的价值;其次,除政府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外,以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等手段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非政府机构参与历史建筑保护;三是重视历史建筑的再生设计,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前提下,政府应鼓励将再生修缮后的历史建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让历史建筑重新融入现代生活之中。 (本栏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