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制化进程。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指导、督促、推进民族自治地区制定、修订和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打击。 《意见》明确,要建立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与民族地区发展民生稳定紧密相关的省直部门领导班子要合理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攀枝花、泸州、绵阳、乐山、宜宾、达州、雅安等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党政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的县(市、区)和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及民族乡镇领导班子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要完善民族地区公务员招录政策,拓宽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坚持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充实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要创新思维、突破常规,建立完善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引进的激励机制和办法,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的人才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