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以前 烟草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 1994年 烟草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 1998年 将烟草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主要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的税率降低了15%。 2001年 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两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2009年 由原在香烟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调整为在香烟生产环节与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消费税税率为5%;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30%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每标准箱150元。 2015年 5月10日起,国家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