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五十九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既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又未进行2013、2014年度年报公示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又不能联系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现将拟吊销企业名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请公告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逾期视为放弃。 甘孜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0日 甘孜州工商局(州属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