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2015)甘民初字第45号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建设牙根水电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设将直接威胁到珍贵濒危野生植物五小叶槭的生存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不因电站开发而破坏五小叶槭的生存,在被告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对五小叶槭的生存威胁之前,暂停牙根水电站及其辅助设施的一切建设工程并承担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将本案受理情况向社会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方式:环境资源审判庭 0836-2812614 联系地址: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木雅路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