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征增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领用的所有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截止2016年10月18日,我局管辖范围内的四户纳税人结存的空白发票未按规定进行缴销,超出使用期限,其持有的发票为失效发票。特此公告。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