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甘孜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甘办发〔2016〕59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出台该《办法》的背景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行政诉讼法》凸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惩戒的权利,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出台该《办法》的意义
■是州委、州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具体体现。
■是2016年我州全面推进依法治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
■将有力推动新《行政诉讼法》在我州的深入贯彻实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规范政府及部门出庭应诉工作。
■将着力解决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告官不见官”“告官难见官”、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等问题。
■将进一步强化司法监督,增强我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出台该《办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47号)。
四、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出庭应诉的概念、适用范围、出庭应诉的条件与要求、规范出庭和委托代理行为、做好答辩、举证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回应司法建议等。
五、需要重点把握的方面
(一)哪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当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上级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本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应当这样处理:
■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其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着装整洁规范,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自觉维护行政机关良好形象。
(三)哪些情形应当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因未依法举证、答辩、应诉而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文书的。
■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供稿: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