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专题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专题新闻

第03版
专题新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8月30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解答(二十五)
2017-08-30

格桑先生:今年2月,我的一个朋友贷款,基于彼此间的信任,我为他做了担保,现在朋友过世了,请问是需要我来还贷款,还是由他的子女来还?

法官解答:首先,您需要明确自己为朋友做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以下分情况分析:

一般保证责任:若您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应由债务人的遗产先行偿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再不足偿还的部分,则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若您提供的是连带保证,或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均属于连带保证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债权人要求您作为连带保证人先承担责任,您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债务人(的遗产中)追偿。

另外,您还需要确认您朋友的这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线邮箱:

43216993@QQ.com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甘孜日报社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