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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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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烟者无责”让劝烟没有“后遗症”
2018-01-25

■王军荣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笔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见有人在电梯内吸烟,好心相劝,但好事变成坏事,被劝者竟然猝死,这是令人始料不及的,虽然被告上法庭是情理之中,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的判决结果却关系重大。现在法院判决“劝烟者无责”,这个结果让人欣喜,因为维护了公平和正义,更让劝烟这样的好事不会产生任何的“后遗症”。

公共场合不能吸烟,见到有人吸烟,理应劝阻,但事实上,能够站出来相劝的人并不多。多数情况下多数人是选择视而不见,为什么这么做?理由很简单,因为怕引出不必要的麻烦,万一发生争执,只能自己承担结果。这是不划算的,但如果人人都是如此,在没有相关执法者在场的情况下,不能吸烟的条文就形若虚设,这也为禁烟增加了难度,反之,如果人人有责,尽力相劝,形成震慑力,效果会很明显。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权利自然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这次的确是发生了死亡的意外,但显然,劝烟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如果因为劝烟要承担风险承担后果,那以后谁来劝烟?

因此,在劝烟这件事上,不能有任何的和稀泥,不能有任何的拖泥带水。如果像一审判决的那样,要补偿1.5万元,那无疑是让人寒心的,这意味着劝烟者要承担风险,这势必阻止以后再有人去劝烟。谁都知道彭宇案的后遗症有多严重,虽然事后不少地方出台“好人法”,为好人免责,但造成的负面影响恐怕不是短时期内能够消除的。如果这次“劝烟者”要承担责任,可以说,这会与“彭宇案”那样,会造成一定的后遗症,这种后果恰恰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等到造成恶劣影响之后再去消除,不仅迟了,而且成本会相当高。

法律要维护公平要维护正义,要在大是大非上明确表明立场,不能“做老好人”,不能和稀泥,不能留有尾巴。这次,当地法官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消除了后遗症,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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