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美书 请先原谅,这个标题是笔者从王开东[微信]借用而来的。原文讲了一个故事:2017年12月15日,安徽六安一个年仅31岁名叫“方培虎”的医生在值班岗位上猝死,因公殉职。当地卫计委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区医疗系统开展向方培虎同志学习活动。这则《通知》出台,引起了广大网友不适,遭到很多人诟病,《人民日报》也发文怼他们。 [微信]还报料:同样是去年,延吉市北山小学杜继春老师,捂着肚子忍痛坚持上完最后一节课,突然猝死在讲台上;而后延吉市教育局也是向全市教育系统发出文件,号召向因公殉职的杜继春老师学习,当时也遭受到社会巨大的舆论批评。 类似的不顾自己身体实际,过劳死、猝死等“因公殉职”的故事不要太多太多,再列举事例也没什么意义。虽然笔者未必赞同“号召向猝死医生学习是恐怖主义”的观点,但《人民日报》也对此表示疑问,这也说明更深层次的问题,终于浮上水面了。这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内容十分复杂十分丰富,笔者初步梳理,大约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是生命权、生命尊严、生命价值问题。中国人重视不重视生命?古人其实也是矛盾的,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之说,也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说。前者貌似十分看重生命身体,连一根头发都不能随便乱动;后者则十分邈视生命,宁愿饿死也不愿意失节。其实从“身体发肤”之说看,动不得的并不是发肤,而是“习俗”,而是“秩序”,与其信他尊重生命,还不如信另外一句“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抗战年代的“存人失地,人地皆存”与“存地失人,人地皆失”的观点,更是点明了生命价值的重要性,人都没有了,一切皆是虚无。 当下的法纪规制也十分重视生命,譬如宪法就明确了人的生命权的地位,刑法也规定了“故意杀人者死”,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假如上文讲的某卫计委发文符合某种道德逻辑,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在当下,所有私下的、私人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为了公家的、因公需要而剥夺他人生命的事件(行为)则被认为是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假如这种情形真的成立,笔者是否可以理解为,“因公的”是不是一个祭坛,我们每个卑微的个体都应该献祭自己的生命? 文明社会,有一个最基本的理念,那就是人的生命权是所有权力里最高层次的权力,不但不能非法剥夺,同样不能因为其他利益而轻贱生命,哪怕是堂而皇之的公共利益,也没有权力去要求别人献出生命!如果确因公共利益较大而不得不献出生命,也必须事后给予必要的合理的人道补偿。而且公共权力部门绝对不应该提倡那种因为公共需要而轻贱生命的行为,因为失去生命,在任何意义上都属于“悲剧”,我们总不能冷酷地把自己所谓的事业建立在个人与家庭的“悲剧”之上吧。 其二是道德引领问题。早年曾学过14岁的少年扑救山火而亡的英雄事迹,后来销声匿迹不再学了;全国道德模范刘玉莲医生,她的第一个女儿只有11个月大,她要外出为病人看病无法照顾,她竟然将女儿绑在床上,结果女儿病死在床上;她的第二个孩子也是从五个月绑到2岁,并且差点死于40度的高烧……真不知要“高烧”到多严重的程度,才会出现这样“变态”的人物,才会把这样变态的人物奉为楷模! 道德引领,唯有所树立的标杆是健康的、美好的、富有人情味的,才会具有意义。譬如王开东所说的那样,“道德一定要光明、温暖、发自内心、呵护人性。”让一个对自己的骨肉、亲人都如此“绝情”的人要来谈大爱,怎么看都透露出一种邪恶的意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