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综合新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7月4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案说法(十九)
2018-07-04

【案例】 学员在使用驾校车辆练车时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

2018年3月,康定市某驾校学员周某在教练员何某的指挥下,在道路上进行驾驶训练。周某行驶至一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造成对方驾驶员邓珠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珠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教练员何某疏于对路况的观察以及对周某驾驶行为的管理,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周某和邓珠不负责任。

出院后,邓珠多次找到何某、驾校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于是,邓珠诉至法院要求何某、驾校及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18.6万余元。

康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作出的公文书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何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校作为驾驶培训的受益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7.1万余元;被告何某、驾校支付原告经济损失6862元。

法官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在学车过程中,无论是教练员还是学员都应增强安全意识,谨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教练员不仅要培训汽车驾驶技术,保护学员安全,更要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甘孜日报社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