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特别报道

第03版
综合新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7月27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州食药监局
首例行政诉讼案胜诉
2018-07-27

甘孜日报讯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驳回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负责人龚某某)对“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对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经营过期食品案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这宗历时一年多,历经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案取得胜诉。

去年4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海螺沟景区“五·一”节前检查时,在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销售的货架上发现7瓶超过保质期3个多月雪花啤酒(勇闯天涯)、超过保质期4个多月散装系列椰糯糕1袋(净重2.2公斤),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附现场拍摄照片12张),依法扣押了过期食品并向该干杂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局对其经营过期食品进行立案调查,5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下达了《听证告知书》,6月9日按照规定在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会议室举行了公开听证会,6月21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7500元并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5日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负责人龚某某)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

7月7日,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负责人龚某某)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10月9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负责人龚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去年10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18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甘孜州海螺沟景区某干杂店(负责人龚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一审、二审,甘孜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了胜诉,有效地维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谨执法形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白燕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甘孜日报社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