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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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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关于加大涉黑涉恶 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
2018-08-3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有关要求,为动员全州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方便群众及时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经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加大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线索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利用宗族组织或寺庙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政治安全;与分裂势力相互勾联,组织、参与实施分裂破坏活动;利用寺庙宗教控制、蛊惑、煽动、裹挟群众对抗党委政府,干预基层行政、司法、教育、卫生等事务;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煽动分裂言论、图片、视频,进行分裂活动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二)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政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利用寺庙宗教、宗族、家族势力非法插手干预地界、草场、虫草、菌类、债务等矛盾纠纷调解,充当“地下执法队”;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蚀、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村两委干部骗取,侵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款,征地拆迁补偿款、精准扶贫款、救灾扶贫专项款、危房补贴、惠民资金等款项。

(三)利用寺庙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横行乡里:打着寺庙宗教旗号以非法募捐、集资、罚款等方式,强制收取群众供奉,借机敛财;利用寺庙宗教、宗族、家族势力侵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挑起事端,干预群众生产生活,干扰各类案件依法处理;阻碍干扰村民集体决议。

(四)煽动群众滋事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械斗)事件;裹挟群众与党委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五)强揽工程:利用“当地人”优势,聚众闹事、强揽工程、强拉强送、阻工扰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等。

(六)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地霸,菜市霸、沙石霸、水泥霸、水电霸等行霸,称霸各类市场,暴力收取保护费、进场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伤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建立制毒工厂,制造合成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种植毒品原植物;在娱乐场所和宾馆酒店纵容贩毒吸毒;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利用掩护经营从事赌博的电子游戏机室、动漫电玩城;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联、组织人员到境内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

(八)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九)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十)非法出入境:组织境内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的“蛇头”,特别是组织境内人员非法出境参加“法会”的首要分子;偷越国(边)境从事分裂国家及其他犯罪活动的。

(十一)涉枪、盗抢骗和传销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枪支零部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组织团伙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盗抢机动车等犯罪;组织团伙实施拦路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

(十二)“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售劣、非法经营;违规违法建厂、排放,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非法销售成品油。

(十三)恶意逃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业企业、建筑工程等领域拖欠工资)。

(十四)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十五)“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六)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情形。

二、举报方式及要求

1.本通告所称举报人包括:个人、多人联名、集体、单位。

2.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涉黑涉恶线索,也可通过中央、省、州、县(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举报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受理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电话举报:0836-2834581;网络举报: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3229853073@qq.com;来人举报:可直接到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康定市炉城南路州公安局办公楼625办公室);来信举报:可将举报内容信函至康定市炉城南路30号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626000。

3.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最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4.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举报人主观动机良好,因认知错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举报不实的除外。

三、奖励认定及方式

1.凡举报本通告所列举的线索,经相关部门查证属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提供有价值线索使侦查机关获取有力证据,从而侦破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视情节轻重及查处成效,奖励5至10万元;提供有价值线索使侦查机关获取有力证据,从而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及其“保护伞”的,奖励20万元;提供有价值线索使侦查机关获取有力证据,从而侦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重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特大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及其“保护伞”的,奖励30万元。

2.举报人多头举报的,以最初受理县(市)、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后,由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通告奖励认定标准,以相应档次限额进行补充奖励。

3.多人举报同一人或同一事实的,根据线索价值确定一人给予奖励,若线索价值相同,给予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以奖励。

4.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不予奖励。

5.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6.举报人奖励事宜将以电话或短信通知的方式进行告知。举报人可通过转账的方式领取奖金,也可凭短信通知到指定或约定地点领取现金。

四、通告时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五、本通告由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孜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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