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会被泄漏吗? 答: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不会被泄漏。《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均明文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 《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泄露统计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普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不会利用普查对象填报的真实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答:《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将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是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这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法定义务,我们将严格履行。此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和单位,也将依法予以处分处理。 ★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怎样对经济普查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普查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怎样反映? 答:根据《统计法》规定,普查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统计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普查对象有权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普查对象、社会公众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监督,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涉嫌违法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