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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币管理 维护人民币信誉 2020年11月05日

附件: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图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0〕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20年11月5日起发行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

一、票面特征

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保持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规格、主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等要素不变,优化了票面结构层次与效果,提升了整体防伪性能。

正面中部面额数字调整为光彩光变面额数字“5”,左下角和右上角局部图案调整为凹印对印面额数字与凹印对印图案。左侧增加装饰纹样,调整面额数字白水印的位置,调整左侧花卉水印、左侧横号码、中部装饰团花、右侧毛泽东头像的样式。取消中部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和右侧凹印手感线。

背面左上角和右下角局部图案调整为凹印对印面额数字与凹印对印图案,调整主景、面额数字的样式,票面年号改为“2020年”。

二、2020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发行后,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7月3日

整治拒收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

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7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9〕第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20年贺岁普通纪念币发行时起,在普通纪念币预约兑换时采用核查机制记录公众跨行重复预约普通纪念币、预约后未兑换普通纪念币信息,具体如下:

一、公众在办理普通纪念币预约时,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只能在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网点预约。预约期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公众的预约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核查的公众可正常兑换。公众使用同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两家及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约的,将无法通过核查,不可办理兑换。公众可在预约期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24时后,登陆预约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查询预约结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公众预约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反馈预约结果。预约结果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约网站查询为准。

二、预约期结束后第三个工作日至兑换期前一个工作日为核实期。核实期内,未通过核查的公众可持预约登记使用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前往预约登记的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撤销重复预约记录及保留兑换资格业务。公众可凭在预约系统中登记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撤销其重复预约记录,保留在该营业网点的兑换资格。成功办理保留兑换资格的公众,可在兑换期内在该营业网点办理兑换。仅办理撤销重复预约记录,未办理保留兑换资格的公众,将被取消在所有营业网点的预约数量,兑换期内不可办理兑换。公众在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保留兑换资格业务后,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预约自动失效,无法兑换。保留兑换资格业务不可重复办理。代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和被代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未在核实期办理撤销重复预约记录,以及预约成功或已办理保留兑换资格业务,但未在兑换期兑换的公众,其相关信息将被记录。被记录相关信息的公众在下次普通纪念币发行时可以预约,但无法通过核查,不可办理兑换,公众可在核实期内前往预约登记营业网点办理撤销违约记录及保留兑换资格业务。

四、如需查询本人普通纪念币预约记录,公众可在核实期内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在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验证公众身份信息后,向公众提供其本人的预约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于普通纪念币预约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本分支机构官方网站公布公众查询普通纪念币预约记录的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1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节选)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八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第二十三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二十四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六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实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使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三)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四)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批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间内完成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的受理及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决定。

第九条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面使用。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四)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须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六)使用人民币图样制作商品时,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

第十条 被许可人应当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及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并于申请事项保持一致。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被许可人名称、许可批准文件号及产品制作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被许可人应当妥善保管图样制作模具和图样源信息,防止人民币图样被非法使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销售经批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时,不得滥用许可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

第十五条 出于以下目的在宣传品、出版物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人民币图样库中公布的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可以不经审批,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随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教学研究、新闻媒体、文博机构等单位出于教学、学术研究、人民币知识普及、公益宣传目的使用人民币图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印制企业出于人民币宣传目的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审批机构备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许可批准文件核准的范围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与申请事项不一致或者未在使用人民币图样时注明规定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转让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