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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1日

我州首例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甘孜日报讯 日前,我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白玉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为泽某某盗伐林木案,白玉县法院一审当庭判决:被告人泽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要求泽某某在所盗伐的麻绒林场6作业区5林班的国有林区内补植树木210株,承担管护责任5年,补种树木存活率达到85%,赔偿国有林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14390.40元。

宣判后,被告人泽某某表示服判息诉,将按照判决主动恢复由其盗伐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据悉,该案庭审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参与旁听人数达到70余人次,1875人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全程庭审直播,为进一步推进我州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