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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3日

碍于情面作伪证 锒铛入狱悔已晚

理塘县法院公开审理该院首例伪证罪

甘孜日报讯 诚信为人本,失信就得买单,但仍然有人仅仅因为碍于情面,便甘冒风险,公然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言,被判处有期徒刑。

日前,理塘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扎某妨害作证,安某、泽某伪证一案。经庭审查明,在理塘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前夕,被告人扎某指使被告人安某和被告人泽某多算牛某在成都的时间,以证明牛某在上述“敲诈勒索案”事发时不在理塘。被告人安某和泽某明知这不符合事实,但碍于情面答应被告人扎某出庭作证,于去年11月23日,在理塘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审中,按照被告人扎某的指使,以证人身份作虚假证词,意图为牛某隐匿罪证,导致庭审被迫中止。

庭审后,经过审判委员讨论决定,被告人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安某、泽某出具虚假证言,已构成伪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安某、泽某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陈述。

本案中的被告人扎某为达到使哥哥牛某逃脱敲诈勒索罪追诉的目的,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人证言;而被告人安某、泽仁某某认为他人是否构罪与自己无关,碍于情面,怀着“能帮就帮”的心态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证明,严重妨害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法院依法分别以妨害作证罪、伪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您,在法律面前,一定要坚持原则、坚守底线。

四郎正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