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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4日

以案说法(七十三)

【案例】家庭关系不睦酒后竟放火烧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案情: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与家人长期关系不和,为了引起家人的关心关注,购买7个打火机和1瓶泸州老窖白酒,在喝了部分白酒后用打火机点燃丹巴县西河桥加油站上方300米处的三处干草,导致火势蔓延到山上,造成山林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为34.2851公顷,林木资源损失223488元。同时,由于王某某的放火烧毁山林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依法在丹巴县补植复绿基地内补种树木岷江柏5142株。

丹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引起家人的关心关注,故意放火烧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放火时的行为被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家属主动代为进行生态修复,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决其在丹巴县补植复绿基地补种树木5142株,并承担三年管护责任,确保存活率达85%以上。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其家属已于2020年5月1日至3日主动到位于丹巴县的章谷镇白呷山补植复绿基地内补种岷江柏5142株。

法官点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为一己之私故意放火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践行生态修复理念,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要求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此案,法官想警醒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人人均有责,希望广大群众汲取教训,野外谨慎用火,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