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讯 8月20日,因盗伐圆柏4棵,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4名被告在我州补植复绿理塘基地补植20棵旱柳,不仅有力打击了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还将“补植复绿、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引入司法办案过程。
当天,甘孜中院在我州补植复绿理塘基地(理塘县藏坝乡)利用车载科技法庭户外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4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甘孜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审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创造了我州司法审判的四个“首次”。即:法检“两长”首次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同庭履职,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付宝担任审判长,州检察院检察长廖学东出庭履行职务;首次利用车载法庭户外庭审直播案件;首次在我州补植复绿理塘基地当场执行补植复绿判决;检察机关首次采用户外多媒体示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甲它(案外人)与被告格某达成木材买卖协议。被告格某邀请被告郎某、洛某、白某某等人一起到朗达山呷科沟国家2级公益林地、砍伐了4棵圆柏,并锯成53件。2017年3月3日,甲它在运木材时被群众发现并举报。3月4日,森林公安扣押木材53件。2019年12月29日,被告格某、郎某、洛某、白某到理塘县森林公安局自首。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关于格某等4人盗伐林木案件植被恢复的方案》及情况说明,制定了格某等四人植被恢复的具体方案。补植地点:我州补植复绿理塘基地。数量:20棵。苗木:旱柳为主(一级苗,海拔高度在3800米以上地区树苗)。代偿费:按照理塘基本小工费每人每天150元。种苗费预计每株80元、代偿费总计1600元。造林时间:2020年8月属于雨季,能够进行苗木补植。成活率:100%。验收合格后管护期为3年。
法院认为,被告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国家二级公益林地盗伐圆柏4棵,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不仅损害生态环境,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且理塘县海拔较高,树木生长缓慢、存活率较低,被告应当采用异种、异地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州检察院诉请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按照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向4名被告出具的《关于格某等4人盗伐林木案件植被恢复的方案》进行补植复绿,该院予以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格某、郎某、洛某、白某某按照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关于格某等4人盗伐林木案件植被恢复的方案》,在我州补植复绿理塘基地补植20棵旱柳,并连续3年进行管护,确保存活率达100%。如未按照该方案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则按照该方案缴纳代偿费。
案件审理引来社会各界关注,播放量达29621次。理塘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乡(镇)干部代表、社会群众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判令4名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用司法力量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的决心和信心,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参与旁听的理塘县政协委员、濯桑乡党委书记扎西拉姆深有感触地说。
县融媒体中心 叶强平
格绒拉西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