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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2021年2月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6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2月6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通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倡导文明婚俗,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变通或者补充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六、删去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