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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共四川省委的相关指示,由于甘孜州泸定县的基本情况与合作化程度都与内地相似,因此,泸定县率先于1958年开始建立人民公社,并于1959年初全面实现人民公社化,全县共建立8个人民公社。此外,康定县金汤区和义敦县北区也分别建立了1个人民公社。1959年底,甘孜州开始大办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