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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

我州出台9条政策措施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

(上接第一版)

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2024年1至9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一20%的工业企业,州级财政给予5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州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2024年1至9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州级财政给予30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0.5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

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2024年生产规模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含新引进建筑业企业,下同),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5亿元—10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1亿元—5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0.5亿元—1亿元,且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

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2024年期间,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10%、15%以上,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商贸零售企业(单位)年销售额1亿元、0.6亿元、0.3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10%、15%以上,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

餐饮企业(单位)年销售额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15%、20%、25%以上,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2025年一季度,批发企业销售额达3亿元、1.5亿元、0.3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10%、15%以上,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零售企业(单位)销售额达0.5亿元、0.3亿元、0.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10%、15%以上,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餐饮企业(单位)销售额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增长5%、10%、15%以上,州级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激励。

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生产增长激励。在2024年期间,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5%,州级财政给予5万元激励;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0% ,州级财政给予10万元激励;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5%,州级财政给予15万元。在2025年一季度,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5%,州级财政给予5万元激励;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0%,州级财政给予10万元激励;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5% 州级财政给予15万元激励 。

以上措施与现行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州政府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