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8 中共甘孜州委机关报·甘孜日报社出版凝聚正能量·传播好声音






2024年12月04日

事关农村住房建设 我州出台新规细则

《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甘孜日报讯 近日,经州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提出我州生态宜居农房建设目标为“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3层。”。

细则对建房过程中,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州县住建、自规、农牧农村等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提出发挥村民组织自治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监督管理。

细则明确,农房建设要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或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并“突出我州地域人文风情和民居特点”。针对部分传统农房厨房、厕所建在主体房外问题,提出按“成套住房”要求完善住房功能配套;鼓励“三供”项目入户建设;倡导对传统吊脚楼户厕“采取旱改卫、增设排污管等文明美观方式改造”。

细则提出,从审批、质量、验收、登记、程序五个方面健全农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原有住房加层、改扩建按照新建程序”审批监管;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前,乡(镇)政府需组织农牧农村、自规、住建等部门现场核审合格后予以审批。进一步明确农村经营性自建房、农村非低层住房勘察、设计、施工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才能按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提出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需再次组织农牧农村、自规、住建部门和村委会实地核查合格后才可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提出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建房村民需按承诺拆除旧住房,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并办理旧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从申请、审批到施工、验收等环节,全流程加强建房管理,特别是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施工质量和关键环节检查记录等监管内容,并在竣工验收中加强对面积结构、层数层高、设计风貌等方面的重点查验。

细则提出,建立县(市)农房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积极发挥乡村建设工匠在施工图编制、通用图集设计和施工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使用生态环保、节能保温、抗震防火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推广采用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依法建设农房参加保险业务的给予补助。

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