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新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阎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穆某某四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生产、销售的“瘦身咖啡”竟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至十六万余元不等的刑罚,同时处以四名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刘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