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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