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51-0018 中共甘孜州委机关报·甘孜日报社出版凝聚正能量·传播好声音






2025年08月27日

理塘县人民法院发布两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司法守护高原生态底线

本报讯 近年来,理塘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着力服务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了一批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生态理塘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树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司法实践导向,该院精选2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21年7月5日,理塘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翁某家中发现3个疑似野生动物的头骨和2个疑似野生动物的肌肉组织,于2021年7月6日从鲁某家中提取了属翁某所有的2个疑似野生动物头骨。其中2个疑似野生动物肌肉组织系被告人翁某的朋友洛某某赠与,5个疑似野生动物头骨中1个动物头骨系被告人翁某在石渠县一公路旁的石头堆处捡拾,另外4个疑似野生动物头骨是被告人翁某于2021年5月,到石渠县虫草市场购买虫草时以120元的价格一并购买,并使用越野车运输至理塘,后将2个头骨欲加工成马的装饰品出售。

经鉴定,被告人翁某从石渠县购买并运输回理塘的4个疑似野生动物头骨带角样品所属动物为藏原羚,藏原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翁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该案的审理、判决和法治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提升农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其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行列。

案例二:堆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案

2021年8月,被告人堆某某因家中房子需要修建,又因人畜分离需修建牛棚,故持油锯、斧头前往上山上无证砍伐林木13株,并造材60件,之后用绳子将木料拉回其自家院坝堆放至案发。

经鉴定,涉案60件木料原木材积量为21.324m³,折合立方蓄积量为32.806m³。2023年8月6日,被告人堆某某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4年1月9日,被告人堆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现地核实与四川省理塘县林地“一张图”数据核对,被告人堆某某盗伐木材地林地权属莫坝乡集体,林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

该院认为,被告人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砍伐集体林木13株,折合林木立木蓄积量为32.806m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堆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补种树苗有悔罪表现,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堆某某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堆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该案体现了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始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绿色原则,注重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保护生态环境。

四郎正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