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但你(单位)并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拆除正在搭建违法建筑催告书》,但你(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巴塘县人民政府批准,现我单位决定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组织强制拆除。请你(单位)在强制拆除之前,自行清理存放于拟拆除建筑物内的财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7日
